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321刑初9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汉伟,男,1976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8)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汉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汉伟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启王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学苑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学苑路时,与许某停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汉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汉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汉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汉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汉伟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启王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学苑路交叉口右转弯驶入学苑路时,与许某停驶的“皖C×××**”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被交警查获。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汉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汉伟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当月22日,被告人李汉伟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汉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鉴字(2018)第1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0321120180000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样试管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状态,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汉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李汉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汉伟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且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又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汉伟量刑时,将结合上述量刑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汉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沈洪金二○一九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卫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二款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