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6号
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83号碧湖豪庭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N56X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媛,系该公司督导。
被
申请人:武学军,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被
申请人:黄美玲,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被
申请人:朱爱英,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被
申请人:王桂梅,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被
申请人:刘志红,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学军、黄美玲、朱爱英、王桂梅、刘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学军、黄美玲、朱爱英、王桂梅、刘志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或车辆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8000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学军、黄美玲、朱爱英、王桂梅、刘志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学军、黄美玲、朱爱英、王桂梅、刘志红所有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不得作出抵押、转让、变卖、担保等处分行为。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志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