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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45号

刘玉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刘玉;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丁文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47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4号楼8单元805号)。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世军

审判员  王玮珂

审判员  梁立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文扬

书记员曹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