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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02执2979号

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黄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皖1802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余款15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6650元。

二、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智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