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58号
原告:刘忠奎。
被告:刘玉富。
被告:陈玉琴。
原告刘忠奎与被告刘玉富、陈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忠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忠奎负担。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