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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258号

刘忠奎与刘玉富、陈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忠奎;刘玉富;陈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58号

原告:刘忠奎。

被告:刘玉富。

被告:陈玉琴。

原告刘忠奎与被告刘玉富、陈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忠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忠奎负担。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