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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7刑初7号

马云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马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7刑初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云飞,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公诉检刑诉(2018)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云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董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马云飞驾驶豫R×××**(套牌豫R×××**)号白色哈佛H6轿车附载其妻李丹从社旗县赊店镇畅歌KTV驾车离开时,遇到骑着摩托车路过的社旗县城郊乡埠口村埠南村民张某,因马云飞倒车时听到张某叫骂,马云飞以为张某在骂自己,遂开车追赶张某,追至社旗县红缨幼儿园附近路段时,马云飞驾车撞击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张某撞倒在地,致使张某左侧外踝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左侧外踝骨折,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6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云飞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6万元,取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云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李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马云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云飞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云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被告人马云飞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冯春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