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155号罪犯桂昌林,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沅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9日、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1年11个月。服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桂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9月表扬4次,并余301.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桂昌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桂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桂昌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