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0262号
原告:张银杉,女,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0492N。
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发大厦F1.63D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4364K。
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2434XA。三被告共同
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邓和睽,男,苗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三被告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600元;2、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的停工工资3248元;3、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被告广东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783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银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
审 判 长 邓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