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18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岳欢欢,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孙春雨,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响水县,现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岳欢欢诉被执行人孙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
一、确认孙春雨结欠岳欢欢借款34900元,该款由孙春雨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岳欢欢。
二、如孙春雨未按约支付,则需承担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即349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孙春雨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欢欢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18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