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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81民初3335号

刘德辉与伍桂院、张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德辉;伍桂院;张玉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81民初3335号

原告:刘德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伍桂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伍洁梅,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被告伍桂院的姐姐。

被告:张玉婵,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刘德辉诉被告伍桂院、张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德辉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德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刘德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敦

人民陪审员  李秋香

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伊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