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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刑初53号

赵白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白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白雪,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职工,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2018年8月7日涉嫌赌博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8〕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白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白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5日23时53分,被告人赵白雪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豫R×××**号(系套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小吃街老六羊肉汤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白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02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白雪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白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白雪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查询、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白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82.02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白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