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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11执1155号

李岩、唐炳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岩;唐炳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11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岩,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唐炳志,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李岩申请执行唐炳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炳志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炳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唐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炳志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唐炳志有少量存款暂不够执行标的、无房产、无车辆,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岩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唐炳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唐炳志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唐炳志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岩,申请执行人李岩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先被执行人唐炳志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唐炳志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岩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郑长清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冬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