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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251号

曹干宏、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干宏;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251号

申请人:曹干宏,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1800784917887K。 申请人曹干宏与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曹干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王德宗名下的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滨河路开发区××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1号)的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干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德宗名下的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滨河路开发区××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1号)的房产一处。 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