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7刑初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正金,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正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兰、陶森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正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邱正金在宁南县葫芦口镇金江大道自家房屋内,介绍并容留张某与一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邱正金被宁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018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邱正金介绍并容留万某与代某在宁南县葫芦口镇金江大道自家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邱正金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当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邱正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代某、万某的证词;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正金的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供述及辩解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正金曾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之内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正金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正金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正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