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541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曦润鞋面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高玉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源,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桂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曦润鞋面加工厂诉被告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曦润鞋面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