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302执65号

姜春丽申执周光荣、郑宇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周光荣;郑宇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川0302执65号周光荣、郑宇航:你/你单位与姜春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302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春丽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川0302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申请执行费:7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303304329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李辛玉联系电话:0813-470****

法官助理:杨斌联系电话:0813-470****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