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21号
原告:王永昌,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于青,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昌与被告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于青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永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中路XXXXXXXXXXXXXX户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于青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永昌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