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54号
原告:徐亚奇,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徐亚奇诉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徐亚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亚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亚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徐亚奇负担。
审判员 杨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兰
书记员黄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