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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54号

徐亚奇与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亚奇;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54号

原告:徐亚奇,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钊,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徐亚奇诉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徐亚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亚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保翼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亚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徐亚奇负担。

审判员  杨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兰

书记员黄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