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民初141号
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水岸江南。
法定代表人:姜小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攀,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友军,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友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水岸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