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刑更339号

杨通源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通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39号 罪犯杨通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4112.56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666.8元(判决前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7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通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通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薛晴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