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53号罪犯钟发石,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湘0725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发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0.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钟发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止2018年9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31分。本次执行民赔款1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钟发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发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发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茂
审判员 文国银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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