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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民终33号

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蒋雪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祥付;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蒋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3950J9L。 经营者:蒋雪敏,个人经营。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雪敏,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祥付,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蒋雪敏因与被上诉人田祥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田祥付于2019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田祥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田祥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后收取3380元,由田祥付负担;司法鉴定费1600元,由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蒋雪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后收取894元,由安岳县无二炙坊烤肉店、蒋雪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彤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梅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卓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