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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464号

姚仕扬、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仕扬;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464号申请执行人姚仕扬,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华林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姚仕扬与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122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姚仕扬会员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仕扬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2日及2019年1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提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姚仕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安  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世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