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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4执保3号

涂跃生、罗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跃生;罗保川;潘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4执保3号

申请人:涂跃生,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

申请人:罗保川,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

申请人:潘荣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云南省建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涂跃生与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涂跃生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名下座落于建水县曲江镇财富中心4幢701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第20××**)进行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名下座落于建水县曲江镇财富中心4幢701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第20××**)。

二、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罗保川、潘荣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