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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98号

方明友、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明友;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友,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祥,经理。 本院在执行方明友与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06.5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文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