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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财保14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吴凤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吴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财保144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凤杰,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div>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凤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98.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凤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98.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