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85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赟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西市多保理发店,住址,莱西市长岛路**。负责人王建松。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莱西市多保理发店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莱西市多保理发店作出了西卫公罚字[2018]Ⅱ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补办相关证件,规范经营。上述罚款限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卫公罚字[2018]Ⅱ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10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卫公罚字[2018]Ⅱ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公罚字[2018]Ⅱ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炳良
审 判 员 赵虹华
代理
审判员 葛 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