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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185号

徐均花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均花;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185号

原告:徐均花,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恒栋,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原告徐均花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徐均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均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阳 ?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