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298号罪犯付美平,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主犯,累犯,有前科,有吸毒史。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129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付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共获5个表扬余250分。其中2017年获教育改造加分157.5分、扣分50分,劳动改造加分180分,专项加分40分,如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因分货原因发生打架扣分等;2018年获教育改造加分225分、扣分20分,劳动改造加分167.5分、扣分10分,专项加分50分,如主动维持监管秩序加分、违规抽烟扣分等。该犯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罚没收入收据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付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美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