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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破1号之四

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破1号之四

申请人: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马志勇,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4月22日,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工程款138649924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经蕲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晓庄,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在蕲春开发“棕盛广场”项目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停工,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破产清算期间,经管理人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465638449.83元,负债总额为699576486.51元,资不抵债金额为233938036.68元,资产负债率为150.24%。

本院认为,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学兵

审判员  曹 扬

审判员  孟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