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664-15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坡,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胡勇,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峄城区阴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尚坡与被执行人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勇履行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勇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