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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财保25号

郑州市洪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洪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25号

申请人:郑州市洪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92442928X,住所荥阳市索河路街道办事处惠厂村。

法定代表人:窦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申请人郑州市洪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7814.47元予以保全,开户行中国XXX,账户16×××8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7814.47元,开户行中国XXX,账户16×××8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