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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民初607号

孙家树与刘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家树;刘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5民初607号

原告:孙家树,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伍平,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负责人:石洪峰,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家树与被告刘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孙家树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家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家树负担。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