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297号
原告:黄河,男,生于1990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立案,参加诉讼,调解,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楚,女,生于1990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黄河诉被告陈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河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河负担。
审判员 胡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