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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297号

黄河与陈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黄河;陈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297号

原告:黄河,男,生于1990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立案,参加诉讼,调解,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楚,女,生于1990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黄河诉被告陈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河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河负担。

审判员  胡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