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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刑初69号

谭万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谭万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6刑初6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万快,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8)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万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万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谭万快饮酒后驾驶“凤缘”牌电动三轮车沿滑县孔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306省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曹某驾驶的豫E×××**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谭万快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谭万快涉嫌酒驾,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万快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安徽省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万快所驾驶的“凤缘”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万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谭万快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万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万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万快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谭万快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照片、查获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万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谭万快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谭万快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万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政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