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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98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蒋某,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霍某,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山西省吕梁市人。

上诉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霍某霍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该民事裁定书以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材料被退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正确且复核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既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邮件并被退回,根据上述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故应在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已送达案件应依法继续完成审判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起诉人起诉的被告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原审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为由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指令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