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603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山,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人,住滨州市沾化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沾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思莹、冯洋,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山犯强奸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山及其辩护人李思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山驾驶车牌号为鲁M7××**的北汽牌白色越野车,在滨州市沾化区××西侧的公路上接上被害人张某某。当车行驶至冯家镇西堼村南边公路上时,张山锁上车的安全锁,下车后坐到后排座位把张某某挤到副驾驶后边座位处让张某某脱衣服,张某某不从,张山在副驾驶座上拿电棍、匕首威胁张某某,并强行解开张某某的上衣和内衣,威胁张某某脱掉裤子和内裤,欲对张某某实施奸淫,由于紧张过度,张山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完成射精,将精液射到车后座上。随后张山拿出手机给张某某拍裸照。在去滨州市北海新区××路上,张山以传播裸照要挟张某某索要1500元钱,张某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当天晚上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李萌萌,李萌萌联系张山,张山又向李萌萌索要2500元钱未果,李萌萌报警。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具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和坦白的从轻情节及事后敲诈(未遂)的从重情节,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签订了认罪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山一年八个月到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张山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山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在滨州市北海新区工作,两人时常拼车上下班。2018年10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山驾驶车牌号为鲁M7××**的北汽牌白色越野车,在滨州市沾化区××西侧的公路上接上被害人张某某,当车行驶至冯家镇西堼村南边公路上时,张山下车后坐到后排座位处,锁上车的安全锁并让张某某脱衣服,张某某不从,之后张山在副驾驶座上拿出电棍、匕首威胁张某某,并强行解开张某某的上衣和内衣,威胁张某某脱掉裤子和内裤,欲对张某某实施奸淫,由于紧张过度,张山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完成射精,将精液射到车后座上,随后张山拿出手机给张某某拍了裸照。在去北海新区的路上,张山以传播裸照要挟张某某索要1500元钱,张某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当天晚上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李某某,李某某联系张山,张山又向李某某索要2500元钱未果,李某某报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2018年10月12日15时17分许沾化区冯家镇西堼二村李某某报警称其妻子张某某被冯家镇庄科村的张山强奸未遂,张山拍摄其妻子裸照,威胁其妻子不让报警,并向其妻子索要金钱,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山的到案情况,被告人张山于2018年10月12日晚21时许在其单位北海汇宏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被民警抓获。(3)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冯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查询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山的基本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4)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一份,证明2018年10月12日,侦查人员接受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内裤一条。(5)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一份,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对被告人张山的汽车、电警棍、匕首、手机依法予以扣押。(6)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出具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证明张山检测结果为阴性。(7)被害人张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对张山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物证电警棍一根、匕首一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山作案用工具的特征。3.鉴定意见(滨)公(刑)鉴(DNA)字[2018]BZ1096号DNA检验鉴定书一份,证明送检张某某内裤、北汽幻速越野车后座坐垫拭子检出人类混合基因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座上包含张山的基因分型。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附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各一张、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现场位于滨州市沾化区××村××村南北公路路边。(2)检查笔录二份。第一份: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山作案时驾驶的鲁M7××**的白色SUV车辆进行检查,在主驾驶座位下方发现匕首,在副驾驶坐垫下发现电警棍,同时,侦查人员对后座棕色坐垫表面擦拭提取拭子。证明侦查人员检查并提取相关物证的过程。第二份:侦查人员对张山的手机进行检查,在张山的VIVO手机中存有张某某的两张裸照以及张山与李某某、张某某的对话内容并截图。证明10月11日12时21分张某某联系张山拼车,张山以裸照相威胁向李某某索要2500元的事实。(3)辨认笔录三份,证明被告人张山对作案地点和被害人的辨认情况以及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山的辨认情况。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1日19时许,他的妻子张某某告诉他,称经常拼车的司机在北集村公路上停下车,用电警棍逼迫其脱光衣服,拍了她裸照并要钱威胁她的过程,之后他用电话和微信联系那个司机,司机向其索要2500元删除裸照的事实。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11日下午五点多,她和经常拼车的张姓人员联系准备去北海新区上班,在去西堼村的路上,张姓人员停车到后排座位处,用电警棍和尖刀逼迫她脱掉衣服,之后掏出阴茎趴在她身上,没有插进去就射精了,射在车后座上了。后来这个姓张的人又拍了自己的裸照,威胁拿钱删除裸照的事实。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山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11日下午五点半左右,他开车拉上常与其拼车的一女子去北海新区上班,快到西堼村南边时,他停下车坐到后排座处并锁死车门,先后从车上拿出电警棍和单刃匕首逼迫那个女的脱掉衣服,之后他也把自己的裤子褪到膝盖处,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他因为紧张没等阴茎碰到她的阴部就射精了,之后他又拿自己的手机拍了那女的两张裸照,并在开车去北海的路上威胁索要钱财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山以胁迫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作案后以裸照相威胁索要被害人钱款(未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张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山判处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寿河
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