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4民初119号 申请保全人孙伟伟(别名孙伟),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保全人郭永平,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延安市××县物价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伟诉被告郭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郭永平的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宅楼房一套,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郭永平名下车牌号×××号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了4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孙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永平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宅楼房一套。 二、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郭永平名下车牌号×××号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 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如逾期不提出申请,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标的物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静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