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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财保4号

王冀川、王艳华与冯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冀川;王艳华;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财保4号

申请人:王冀川,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王艳华,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

申请人:冯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王冀川、王艳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伟在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限额18000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自愿以价值在180000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冀川、王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伟在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冻结限额18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二、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以18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王冀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茂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