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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3民初204号

沈国柱与熊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国柱;熊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3民初204号 原告沈国柱,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熊德伟,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柱与被告熊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柱以被告熊德伟主动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德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国柱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德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国柱撤回对被告熊德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沈国柱负担。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娇(代) -2-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