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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执62号

杨智与吴挺光、杨美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8-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智;吴挺光;杨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智,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吴挺光,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杨美花,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字第49688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杨智与吴挺光、杨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挺光、杨美花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挺光、杨美花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龙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吕 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