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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执262号

任彦星与任兆波、李明章、李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彦星;任兆波;李明章;李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任彦星。

被执行人:任兆波。

被执行人:李明章。

被执行人:李彦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彦星与任兆波、李明章、李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合同款1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