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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行终7号

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光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7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志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天马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连生,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刘光建,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3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刘光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红叶家瑞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定丰

审判员  周洋发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