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402民初5105号

潘娜与刘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娜;刘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5105号

原告:潘娜,女,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洪刚,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娜诉被告刘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