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5105号
原告:潘娜,女,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洪刚,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娜诉被告刘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