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322民初6706号

6706马强与刘亚峰、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强;刘亚峰;林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6706号

原告:马强,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刘亚峰,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林鑫,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马强诉被告刘亚峰、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马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强负担。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