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6706号
原告:马强,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刘亚峰,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林鑫,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马强诉被告刘亚峰、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马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强负担。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