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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民初247号

薛儒军、欧阳留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儒军;欧阳留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247号

申请人:薛儒军,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

申请人:欧阳留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薛儒军与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儒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儒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林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韦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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