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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1民初12386号

高顺潘与张理水、张仁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顺潘;张仁钗;张理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2386号

原告:高顺潘,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张理水,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张仁钗,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高顺潘与被告张理水、张仁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高顺潘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顺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顺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高顺潘负担。

审 判 长  黄益强

人民陪审员  林兴飞

人民陪审员  施书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 记员  吴一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