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2386号
原告:高顺潘,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张理水,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张仁钗,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高顺潘与被告张理水、张仁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高顺潘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顺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顺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高顺潘负担。
审 判 长 黄益强
人民陪审员 林兴飞
人民陪审员 施书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 记员 吴一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