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5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西路**。
负责人:刘爱国,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柳桂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生,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柳林三里屯
法定代表人:穆凤程,经理
被执行人:柳桂勇,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柳桂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1、本院在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柳桂勇无其他财产,2018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复查四被执行人仍旧无任何其他财产。3、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多个企业银行账户。4、四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24日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2018年11月23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柳桂勇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昆仑
审判员 王永艳
审判员 邴广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