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仁庆,男,49岁(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红艳,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玉秀,女,45岁(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晓亮,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8]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仁庆及其辩护人张红艳、被告人张玉秀及其辩护人卢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仁庆伙同张玉秀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隐瞒张玉秀实际工作及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已超过申请低保所规定的最低家庭收入情况下,向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待遇,骗取低保金共计91320.63元。后二被告人又以低保户身份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共计74400元。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于2018年9月20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钱款。
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陈某、王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碧艾尔时装公司员工工资表、工资支出凭单、职工登记表、考勤表及缴纳各项保险明细表,劳动争议仲裁材料,低保人员档案材料、低保金领取签字表、低保账户流水明细及北京市城镇廉租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社保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工商银行转账单、北京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崔仁庆的辩护人张红艳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崔仁庆的认罪态度较好;
二、被告人崔仁庆已全部退赃;
三、被告人崔仁庆此次犯罪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崔仁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玉秀的辩护人卢晓亮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秀的认罪态度较好;
二、被告人张玉秀已全部退赃;
三、被告人张玉秀此次犯罪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张玉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崔仁庆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张玉秀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现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崔仁庆、张玉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到案后的认罪认罚态度,可对二被告人均从宽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仁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玉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征
人民陪审员 娄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