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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3民初75号

段某与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毅;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3民初75号

原告:段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元昌,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家岗村丰联集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高某某、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审 判 员 邱荣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