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3民初75号
原告:段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元昌,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家岗村丰联集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高某某、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审 判 员 邱荣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琪
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